那瑪夏區代表會-關於代表會

代表會簡介

代表會組織與職權

  • 代表會組織

    區民依法選舉區民代表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代表總額共七名,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 代表會會議
    1. 定期大會

      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 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
       

    2. 臨時會

      1、區長請求。
      2、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每次不得逾三天,但有地方制度法第 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 議決權
    1. 議決區規約。
    2. 議決區預算。
    3. 議決區財產之處分。
    4. 議決區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5. 議決區公所提案事項。
    6. 審議區決算報告。
    7. 議決區民代表提案事項。
    8. 接受人民請願。
    9.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