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民依法選舉區民代表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代表總額共七名,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 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
1、區長請求。 2、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每次不得逾三天,但有地方制度法第 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