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瑪夏區民代表會─法規專區

法規專區

本會旁廳規則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旁聽規則

  • 第一條
    本規則依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旁聽,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三條
    旁聽人應以身分證先向本會登記,並於入場前先行簽名於旁聽人簽名簿後,進入旁聽席。
  • 第四條
    旁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入場:
    一、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
    二、隨帶孩童者(十二歲以下不得入場)。
    三、攜帶動物者。
    四、酒醉、精神異常者。
    五、攜帶其他非隨身必要之物品者。
  • 第五條
    第五條 旁聽人在旁聽席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音、錄影或攝影。
    二、吸菸、飲食。
    三、污損設備。
    四、喧嘩或對議事表示警告。
    五、拍手或敲擊發出聲響。
    六、隨地吐痰、丟棄果皮紙屑。
    七、其他妨害議場秩序或議事行為者。
  • 第六條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坐位時,得限制入場。
  • 第七條
    旁聽人無發言權。
  • 第八條
    旁聽人遇法案表決或經大會決議改開秘密會議時,非經大會許可,應迅速退場,不得停留。
  • 第九條
    本會各審查會議非經許可,不得旁聽。
  • 第十條
    旁聽人違反本規則不聽勸止者,得令其退場,如不服制止者,得通知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