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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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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旁聽,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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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旁聽人應以身分證先向本會登記,並於入場前先行簽名於旁聽人簽名簿後,進入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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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旁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入場:
一、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
二、隨帶孩童者(十二歲以下不得入場)。
三、攜帶動物者。
四、酒醉、精神異常者。
五、攜帶其他非隨身必要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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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旁聽人在旁聽席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音、錄影或攝影。
二、吸菸、飲食。
三、污損設備。
四、喧嘩或對議事表示警告。
五、拍手或敲擊發出聲響。
六、隨地吐痰、丟棄果皮紙屑。
七、其他妨害議場秩序或議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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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坐位時,得限制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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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旁聽人無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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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旁聽人遇法案表決或經大會決議改開秘密會議時,非經大會許可,應迅速退場,不得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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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各審查會議非經許可,不得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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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旁聽人違反本規則不聽勸止者,得令其退場,如不服制止者,得通知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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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