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建構本會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會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會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本會依據安衛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免設防護委員會。
四、本會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人)向高雄市政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附件一、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本會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上級機關。
五、本會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會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六、本會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上級機關。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會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 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七、本會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八、本會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作為。
九、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會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下列 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會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預防等 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目教育訓練內 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 關係、被
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簽陳本會首長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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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理人者,請另填代理人資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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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資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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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
(公) (宅) (手機)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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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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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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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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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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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
□公務人員 □聘任人員 □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駐衛警 □工友(含技工、駕駛) □約用人員 □其他: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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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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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送達 (寄送)地址 |
□同住居所地址 □另列如下(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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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內容 |
被申訴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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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 服務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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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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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 身分別 |
□一般同仁 □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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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時間 (起訖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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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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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發 生 過 程 (請載明發生事件時之行為、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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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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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紀錄業經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
申訴人: (簽章) 代理人(如無則免填):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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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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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資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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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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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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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
(公) (宅) (手機)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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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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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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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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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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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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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接獲單位 |
單 位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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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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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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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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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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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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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上(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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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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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 |
召開會議時間 |
年 月 日 上(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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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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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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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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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委任書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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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事件申訴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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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 |
出生 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住(居)所地址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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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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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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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機關名稱)
申訴人: (簽章) 代理人(如無則免填):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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