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瑪夏區民代表會─法規專區

法規專區

本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議場錄音及錄影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高市那區代字第1110100086號令訂定

  • 第一條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民主政治及貫徹公開之精神,並保障發言之權益,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定期會及臨時會(下稱大會)會議應全程錄影(音);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並於會後十日內將影音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 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錄影相關設備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影音資料,均不得攜出會外。
  • 第四條
    本會代表及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大會或委員會會議影音資料,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經本會轉錄之大會或小組會議影音資料對外放映者,應就其行為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第六條
    本會大會或小組會議時,任何人不得有影響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行為。
  •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