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議場錄音及錄影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高市那區代字第1110100086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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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民主政治及貫徹公開之精神,並保障發言之權益,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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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定期會及臨時會(下稱大會)會議應全程錄影(音);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並於會後十日內將影音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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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錄影相關設備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影音資料,均不得攜出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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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代表及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大會或委員會會議影音資料,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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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本會轉錄之大會或小組會議影音資料對外放映者,應就其行為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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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大會或小組會議時,任何人不得有影響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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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